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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均由本部聘任(兼)之,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由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擔任;
其餘委員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
室、環境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農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本部產
業技術司、本部智慧財產局等相關政府單位、主要研究機構及企業界
之代表或學者、專家組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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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產業發展署辦理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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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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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產業發展署依規定循預算程序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組織
中華民國84年7月3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29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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