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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經濟部部長及業務主管次長兼任之。委員
十一人至十七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經濟部就相關部
會代表及具經營管理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並得隨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會業務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兼任之,襄助執行秘書辦理相關業務。
(三)本會下設工作小組及評審小組。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組織
中華民國79年1月16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6003077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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