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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委員及兼任幕僚人員:
(一)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政
務次長擔任,另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定之,並考量其性
別平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部內單位、附屬機關員工、
社會公正人士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外聘民
間委員三人至七人,應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
別平等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
,由本部綜合規劃司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幕
僚業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組織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經濟部經綜字第1120141508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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