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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經濟部經統字第1010418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申請批次抄錄各類統計資料者,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
     一、統計結果:按統計項目及其複分類計價,每一項目的子類以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二、廠商名錄:每期每次應繳納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抄錄筆數超過五千家者,每增
       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一元。
     前項抄錄作業如需外加程式設計或設備投入者,則依各該費用標準加收百分之二十服務費
     ,服務費不足新臺幣二千元以二千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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