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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批次抄錄各類統計資料者,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
一、統計結果:按統計項目及其複分類計價,每一項目的子類以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二、廠商名錄:每期每次應繳納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抄錄筆數超過五千家者,每增
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一元。
前項抄錄作業如需外加程式設計或設備投入者,則依各該費用標準加收百分之二十服務費
,服務費不足新臺幣二千元以二千元計算。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經濟部經統字第1010418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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