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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校院或依國家科學及技術
委員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核定補助之國內具學術研究性質之公立機
關(構)、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及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醫院評鑑及教學醫
院評鑑均為合格以上之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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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經濟部經技字第1130240473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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