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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2680027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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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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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電子遊戲機之認定。
二、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分類。
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指派商業發展署人
員兼任;另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組成時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任期二年,由本部聘派有關學者、專家、公協會代表及本部商業
發展署有關人員兼任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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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評鑑委員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評鑑委員一人代理主席職務。
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作成評鑑結果。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委員會議。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評鑑委員會議得採書面審查或視訊會議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