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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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督導政風業務之政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及部內一級單位主管為當
然委員,並隨本職進退。
(二)部外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擔任委員,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刪除]
-
四、(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經濟部經政字第1100432355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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