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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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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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行政類委託研究計畫之統籌管理單位為本部綜合規劃司(以下
簡稱綜規司),各機關應設置專責之行政類委託研究計畫統籌管理單
位或人員,辦理計畫審查、進度管制、報告管理及其他相關作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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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部行政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表(
附表)提報次二年度之行政類委託研究計畫(含書面資料二份及電子
檔)送本部綜規司。
前項行政類委託研究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背景及目的:計畫之目的、緣起及重要性,與當年度業務
施政之關聯性、配合性及前後連貫之整體性。
(二)委託對象之條件:研究機構性質及計畫主持人需具備專長條件
。
(三)預期完成工作項目:條列委託工作項目,如分年進行,應分年
條列。
(四)預期成果效益及其應用:條列預期完成工作項目及具體成果,
如分年進行,應分年條列,並應按計畫性質別,說明其效益及
未來業務施政上之運用。
(五)經費細目概估。
各機關辦理行政類委託研究計畫前,應先查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研資系統),有無類似研究計畫。
年度行政類委託研究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說明理由並檢附行
政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表,專案報本部核准辦理:
(一)急迫性計畫。
(二)本部部次長或上級機關臨時交辦事項。
前項行政類委託研究計畫後續之招標、審查、管制及考核作業,仍應
依相關法令及本作業規定辦理。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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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綜規司應就各機關提報之行政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表中之計
畫主題及研究重點進行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
參與審查。
前項審查結果報經本部部次長核定後,應作為編列次二年度行政類委
託研究計畫概算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