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經濟部經研字第1100450897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十六點及第八點附件一、第十三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各單位出版品應登載編號:
      (一)應申請國際標準書號( 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另
         得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
         碼號(ISRC)。
      (二)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資
         訊網(網址為 https://gpiadmin.culture.tw),申請政府出
         版品統一編號( GPN),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
         ,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訂或增訂
         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
         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具國際標準書號(ISBN)之出版品,各單位於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
      號(GPN)時,應同時申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 [修正]

  • 八、各單位出版品送統籌銷售之作業方式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如附件一),連同一定
         數量之出版品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銷售,並得應展售門市之
         銷售需求,視庫存情形提供所需數量。
      (二)首次送展售門市之政府出版品,其中一份得標示「樣品」戳記
         供推廣用,不列入結帳及庫存數。展售門市並應就樣品造冊備
         查。
      (三)寄送政府出版品之運費,首次由各單位負擔;其餘寄送及退還
         之運費,應由展售門市負擔,但得視情況由展售門巿與各單位
         議定。

  • [附表]
  • 附件一-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

  • [修正]

  • 十三、各單位出版品,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
       通利用,並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單(如附件二)函送文
       化部;如有電子檔應併送之。電子檔應符合規範(如附件三),並
       應於送交文化部前,先掃除電腦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 [附表]
  • 附件二-辦理圖書同意利用之定型函稿格式範例、辦理各卷期連續性出版品同意利用之定型函稿格式範例

  • 附件三-電子檔應符合事項

  • [修正]

  • 十六、各單位出版品業務,得參考本部出版品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並於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後,由各單位自行完成審核,即可
       印製。

  • [附表]
  • 附件四-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政府出版品作業處理流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