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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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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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出版品應登載編號:
(一)應申請國際標準書號( 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另
得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
碼號(ISRC)。
(二)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資
訊網(網址為 https://gpiadmin.culture.tw),申請政府出
版品統一編號( GPN),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
,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訂或增訂
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
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具國際標準書號(ISBN)之出版品,各單位於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
號(GPN)時,應同時申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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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出版品送統籌銷售之作業方式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如附件一),連同一定
數量之出版品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銷售,並得應展售門市之
銷售需求,視庫存情形提供所需數量。
(二)首次送展售門市之政府出版品,其中一份得標示「樣品」戳記
供推廣用,不列入結帳及庫存數。展售門市並應就樣品造冊備
查。
(三)寄送政府出版品之運費,首次由各單位負擔;其餘寄送及退還
之運費,應由展售門市負擔,但得視情況由展售門巿與各單位
議定。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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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單位出版品,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
通利用,並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單(如附件二)函送文
化部;如有電子檔應併送之。電子檔應符合規範(如附件三),並
應於送交文化部前,先掃除電腦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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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單位出版品業務,得參考本部出版品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並於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後,由各單位自行完成審核,即可
印製。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