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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政字第1128400015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
      ,提升施政效能,特設本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修正]

  • 三、本會報應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
      局長兼任,及置委員七人以上,委員任期為一年,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本局一級單位主管、各分局分局長或局長指派之代表。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 [修正]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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