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80261670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及第八點,並自108年9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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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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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止,經
費用罄時,得提前公告停止補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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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核銷應備文件:
(一)管委會(自治會)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撥付補
助款。
1.抵用券補助金撥付申請表及領據(附件一)。
2.回收之抵用券。
3.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攤商印領清冊及切結(附件二)
(二)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部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
部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補助申請。
(三)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生效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