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80261670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及第八點,並自108年9月16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補助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止,經
      費用罄時,得提前公告停止補助。

  • [修正]
  • 八、經費請撥、核銷應備文件:
      (一)管委會(自治會)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撥付補
         助款。
         1.抵用券補助金撥付申請表及領據(附件一)。
         2.回收之抵用券。
         3.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攤商印領清冊及切結(附件二)
      (二)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部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
         部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補助申請。
      (三)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生效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 [附表]
  • 附件一-抵用券補助金撥付申請表及領據

  • 附件二-攤商印領清冊及切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