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29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為達成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之政策目標,推動各項工廠管
      理輔導工作之檢討及改進措施等事項,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以下簡稱
      本會報),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置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環境部次長一人。
      (四)農業部次長一人。
      (五)內政部次長一人。
      (六)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副市長各一人。
      (七)彰化縣副縣長一人。
      (八)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一人。
      (九)本部工商輔導中心主任一人。

  • [修正]

  • 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工商輔導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指
      示,綜理本會報有關作業,整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他
      機關執行工廠管理輔導工作之辦理情形及本會報決議之執行情形。
      為辦理前項工作,本部得於本會報召集前,邀請下列機關(構)召開
      準備會議:
      (一)環境部。
      (二)農業部。
      (三)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四)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五)內政部消防署。
      (六)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
      (七)彰化縣政府。
      (八)本部水利署。
      (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十)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十二)其他有關機關。

  • [修正]

  • 九、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工商輔導中心相關人員兼辦;本會報行政
      經費,由本部產業發展署編列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