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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達成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之政策目標,推動各項工廠管
理輔導工作之檢討及改進措施等事項,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以下簡稱
本會報),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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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置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環境部次長一人。
(四)農業部次長一人。
(五)內政部次長一人。
(六)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副市長各一人。
(七)彰化縣副縣長一人。
(八)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一人。
(九)本部工商輔導中心主任一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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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工商輔導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指
示,綜理本會報有關作業,整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他
機關執行工廠管理輔導工作之辦理情形及本會報決議之執行情形。
為辦理前項工作,本部得於本會報召集前,邀請下列機關(構)召開
準備會議:
(一)環境部。
(二)農業部。
(三)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四)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五)內政部消防署。
(六)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
(七)彰化縣政府。
(八)本部水利署。
(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十)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十二)其他有關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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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工商輔導中心相關人員兼辦;本會報行政
經費,由本部產業發展署編列預算支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29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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