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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經濟部經資字第1110488432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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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能源及水資源領域特定非公務機關之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該特定領域類型資通系統有另為規定防護基準
之必要,爰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訂定本防護基準(如附表),供相關領域廠(場)站實施各項資安防
護控制措施之依循。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