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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權責機關(單位)受理;非屬本部權責者
,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涉及二以上機關(單位)權責者,本部或其共同上級機關得視案情內
容協調相關機關(單位)辦理。
前項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風紀或原受理機關(單位)顯有處置不當者
,得由本部或其上級機關交由其他適當機關(單位)處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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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人民陳情案件經權責機關(單位)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
向本部或其上級機關陳情時,本部或其上級機關得視案情內容,指
示處理原則後,送請原機關(單位)處理。
前項陳情之內容涉及風紀或原單位機關(單位)顯有處置不當者,
準用第六點第三項規定處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經濟部經總字第1110298337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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