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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122140781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部管轄之特種建築物申請案分工如下:
      (一)國營事業之發電廠、輸配電設施、煉油廠、天然氣廠、石化廠
         ,及民營化後之事業申請拆除其於國營事業期間許可之特種建
         築物: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二)民營之發電廠、煉油廠及天然氣廠:本部能源署。
      (三)民營之石化廠、煉鋼廠、造船廠及本部輔導設置之特殊事業廢
         棄物處理中心:本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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