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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管轄之特種建築物申請案分工如下:
(一)國營事業之發電廠、輸配電設施、煉油廠、天然氣廠、石化廠
,及民營化後之事業申請拆除其於國營事業期間許可之特種建
築物: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二)民營之發電廠、煉油廠及天然氣廠:本部能源署。
(三)民營之石化廠、煉鋼廠、造船廠及本部輔導設置之特殊事業廢
棄物處理中心:本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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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122140781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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