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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122140821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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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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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主辦機關分工如下:
(一)國營事業管理司:國營事業之發電廠、輸配電設施、煉油廠、
天然氣廠、石化廠等特種建築物申請案及民營化後之事業申請
拆除其於國營事業期間許可之特種建築物。
(二)能源署:民營之發電廠、煉油廠及天然氣廠等特種建築物申請
案。
(三)產業發展署:民營之石化廠、煉鋼廠、造船廠及本部輔導設置
之特殊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等特種建築物申請案。
本小組辦理審議,由主辦機關指派工作人員,辦理簽核、聘請委員、
通知開會、製作紀錄及簽辦特種建築物許可等行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