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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122140821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小組主辦機關分工如下:
      (一)國營事業管理司:國營事業之發電廠、輸配電設施、煉油廠、
         天然氣廠、石化廠等特種建築物申請案及民營化後之事業申請
         拆除其於國營事業期間許可之特種建築物。
      (二)能源署:民營之發電廠、煉油廠及天然氣廠等特種建築物申請
         案。
      (三)產業發展署:民營之石化廠、煉鋼廠、造船廠及本部輔導設置
         之特殊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等特種建築物申請案。
      本小組辦理審議,由主辦機關指派工作人員,辦理簽核、聘請委員、
      通知開會、製作紀錄及簽辦特種建築物許可等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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