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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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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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間:自本部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
五日止,惟本部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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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貼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事業營業項目或類型符合下列之一: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者,或無上述
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事業,且其稅籍登記營業項目符合附件
一。
2.無稅籍登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受疫情影響之事業類
型(附件二),並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
、許可或立案證書。
3.非屬前二目之事業,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個案出具證明文
件認定其衰退原因確屬受疫情影響者。
(二)事業設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
(三)事業之營運受疫情影響:指事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稅籍登記者: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含)以前設立者,於一百十年
九月及十月合計營業額或查定課徵銷售額,較一百零九年
九月及十月合計營業額或查定課徵銷售額衰退達百分之二
十以上。
(2)一百零九年九月(含)以後設立者,於一百十年九月及十
月合計營業額或查定課徵銷售額,較成立後之完整一期(
二個月)營業稅申報書之合計營業額或完整二個月之查定
課徵銷售額衰退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3)前二子目之營業額或查定課徵銷售額由本部以申請事業之
統一編號向財政部查詢確認。
2.無稅籍登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受疫情影響之事業類
型者:以附件二所列衰退項目取代前目之合計營業額或查定
課徵銷售額,並符合前目所訂衰退時期及比例;附件二無對
應衰退項目者,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認定之。
3.前二目事業之衰退情形難以認定時,經由本部轉請事業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構成衰退者。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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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貼金額及各單月得受補貼之勞工人數上限計算如下:
(一)補貼金額:
1.全職員工以申請事業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至六月各月份
末日下列二類受僱勞工人數,乘以定額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1)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元之人數。
(2)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元之人數扣除一百十年
十月三十一日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元之人數。
2.部分工時員工:以申請事業一百十一年一月至六月各月份末
日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下之受僱勞工人數,乘
以定額新臺幣五百六十元計算。
(二)一百十一年一月至六月各月得受補貼之申請事業之受僱勞工人
數,全職員工部分以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月投保薪資新臺
幣二萬四千元及二萬五千二百元之受僱勞工人數為上限,部分
工時員工以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二萬三
千一百元以下之受僱勞工人數為上限。
(三)前二款受僱勞工之身分認定,應符合下列之一:
1.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2.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
業保險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
3.經許可永久居留並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人士。
(四)第一款申請事業之補貼人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各月
份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被保險人名冊由本部依申請事
業提供之保險證號,向勞動部查詢確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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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事業應由申請網站線上提出申請,相關應備資料及作業流程如下
:
(一)應備資料:
1.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無稅籍登記且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屬受疫情影響之事業類型者,並應提供附件二之佐證資料。
2.投保單位保險證號。
3.負責人身分證號碼;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證或護照號
碼。
4.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
獨資商號或類似性質之事業,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
名、銀行分行、帳號)。
5.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
地址。
6.其他本部指定之事項。
(二)經審核符合補貼資格,依本部與勞動部勾稽申請事業一百十一
年一月至六月之各月得受補貼投保員工人數,每二個月共分三
次以匯款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之事業帳戶,並扣除匯款手續費
,如為獨資或類似性質之事業,得以負責人帳戶代替之。
(三)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
詢;申請事業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部依電子簽章法
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審核結果,並自該通知進入申
請事業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
發生送達之效力。
(四)未依本要點之格式檢附申請資料、資料缺漏,屬文件不齊備,
本部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部得要求限期補正;
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
(五)為審核作業所需,申請事業應配合本部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必
要時,本部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查核。
(六)經申請事業另提出佐證資料者,其退回折讓、股利、出售固定
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得自營業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