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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2047049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112年1月1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本要點補貼金額及各單月得受補貼之勞工人數上限計算如下:
      (一)補貼金額:
         1.全職員工:以申請事業一百十二年一月至六月各月份末日月
          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元及二萬七千六百元之受僱
          勞工人數,乘以定額新臺幣九百二十元計算。
         2.部分工時員工:以申請事業一百十二年一月至六月各月份末
          日或最後一週之星期日,以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五千二
          百五十元以下之受僱勞工人數擇較多者,乘以定額新臺幣五
          百六十元計算。
      (二)一百十二年一月至六月各月得受補貼之申請事業之受僱勞工人
         數上限:
         1.全職員工:以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月投保薪資新臺幣
          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元及二萬六千四百元之受僱勞工人數為上
          限。
         2.部分工時員工:以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或三十一日之月投
          保薪資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下之受僱勞工人數擇較多者為上
          限。
      (三)前二款受僱勞工之身分認定,應符合下列之一:
         1.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2.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
          業保險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
         3.經許可永久居留並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人士。
      (四)第一款申請事業之補貼人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各月
         份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被保險人名冊由本部依申請事
         業提供之保險證號,向勞動部查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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