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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
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礦中心)主任兼任,置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地礦中心副主任兼任;置委員九人以上,由地礦中心聘請學者
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業人員代表兼任,任期
均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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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地礦中心指派適當人員兼
任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90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1135911025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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