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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經濟部經務字第0990460533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用爆炸物申請案件,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審查費:
      (一)爆炸物製造業籌設或擴建許可、爆炸物販賣業籌設許可: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爆炸物之輸出或輸入許可: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三)核發爆炸物配購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核發爆炸物運輸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同案申請核發爆炸物配購證及爆炸物運輸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勘查費: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火藥庫寄存勘查、火藥庫興建完竣勘查及爆炸物製造
       、販賣業(含營業分處所)者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勘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之各項費用基準計收。
     三、證照費:
      (一)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炸物管理員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核發、補(換)發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因配合行政區
         域調整而申請換發者,免收。
     四、證書費:
      (一)核發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結業證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核發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結業證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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