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91年1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457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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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四條
代檢機構應檢查儲油設備項目及判定基準如下:
一、儲油設備外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如附表二。
二、儲油設備內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如附表三。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