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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應每五年進行檢討,並依前條規定審定後進行資料庫更
新;必要時,得隨時更新。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經濟部經務字第1112011505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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