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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
計畫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開展示三十日,並知會地質敏感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
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及說明,作為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計畫書之參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經濟部經地字第105046018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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