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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機
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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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經濟部經地字第1125905003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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