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1125905022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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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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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供應地質調查、研究
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
,應依本標準收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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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各項地質資料應填具資料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繳納費用。
收費項目及基準依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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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中心核定,得免予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