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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依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辦理石油安全存量查核作業
,以確保我國石油安全存量符合法定儲備標準,特訂定本要點,並以
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90年9月27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經濟部經授能字第1130200203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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