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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定瓷土、火粘土礦礦業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瓷土礦:原瓷土礦縮分樣品經化驗,其化學成分需含三氧化二鋁在百分之二十二以
上,三氧化二鐵在百分之一‧五以下。
(二)火粘土礦:原火粘土礦縮分樣品經化驗,其化學成分需含三氧化二鋁在百分之二十
六以上,三氧化二鐵在百分之三‧五以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經濟部經務字第099046063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二點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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