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地礦秘字第1121750011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礦務局短程車費報支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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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規定依據:
1.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 18條第6項:「各機關人員因公外出,如
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2.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 8點第1項第2
款:「短程洽公得覈實報支短程車資,並鼓勵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
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2項後段:「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
支。」 - [修正]
-
三、作業程序:
1.本中心同仁外出洽公有搭乘交通工具時,應於洽公事畢後,填具「
短程車費報支單」(附件 1),如有數人共乘時,應於備註欄加具
共乘人員姓名;如係處理急要公務加班已無公車行駛者,應於備註
欄加具加班退離時間,經由科長審核後,並以組室為單位,每月彙
集同仁「短程車費報支單」造具「短程車費印領總表」(附件 2)
,送交秘書室轉主計室付款;如使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費結報系統
報支,依經費結報相關規定辦理。
2.如係搭乘公車、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者無需取據;如係搭程計程車
以取據為原則;如計程車未能提供車資收據時,請搭乘同仁於短程
車費報支單內敘明無法取得單據原因。
3.計程車之搭乘,公出地點為同一目的地時,請同仁儘量以共乘方式
辦理。 - [附表]
- [修正]
-
四、本作業程序於簽奉中心主任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