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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地礦秘字第1121750011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礦務局短程車費報支作業程序)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規定依據:
      1.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 18條第6項:「各機關人員因公外出,如
       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2.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 8點第1項第2
       款:「短程洽公得覈實報支短程車資,並鼓勵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
      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2項後段:「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
       支。」

  • [修正]

  • 三、作業程序:
      1.本中心同仁外出洽公有搭乘交通工具時,應於洽公事畢後,填具「
       短程車費報支單」(附件 1),如有數人共乘時,應於備註欄加具
       共乘人員姓名;如係處理急要公務加班已無公車行駛者,應於備註
       欄加具加班退離時間,經由科長審核後,並以組室為單位,每月彙
       集同仁「短程車費報支單」造具「短程車費印領總表」(附件 2)
       ,送交秘書室轉主計室付款;如使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費結報系統
       報支,依經費結報相關規定辦理。
      2.如係搭乘公車、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者無需取據;如係搭程計程車
       以取據為原則;如計程車未能提供車資收據時,請搭乘同仁於短程
       車費報支單內敘明無法取得單據原因。
      3.計程車之搭乘,公出地點為同一目的地時,請同仁儘量以共乘方式
       辦理。

  • [附表]
  • 附件1-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短程車費報支單

  • 附件2-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短程車費印領總表

  • [修正]

  • 四、本作業程序於簽奉中心主任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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