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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1125906015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部為認定受評估當事人有無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
      管理業務之情形,應成立認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前項小組置委員五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地質調查及礦
      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中心高階職員、專科醫師、專家及學者擔任之;其中專科醫師、
      專家及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修正]

  • 五、本中心得就申請人所提出之客觀事實,函請教學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
      或醫師公會推薦適當之專科醫師擔任本小組委員。

  • [修正]

  • 六、學者專家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爆炸物相關科系之專任助理教授以
         上,並具相關教學經驗一年以上。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爆炸物相關科系畢業,且具所學專長相關專職
         實務或研究研究經驗一年以上。
      (三)具爆炸物管理員或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資格,且取得證照後具
         有執行業務相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
      學者專家得由本中心函請公私立大專院校及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
      立研究機構推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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