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地礦秘字第1121750136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礦務局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設置目的:
      為推動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性別平等
      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

  • [修正]

  • 三、本小組委員:
      (一)置委員9人至11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擔任
         ;委員中至少含 1位外聘民間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就本中心
         內單位員工派任之;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需達三分之一以上。
      (二)置執行秘書 1人,由本中心秘書室主任兼任;所需工作人員,
         由秘書室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 [修正]

  • 六、經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修正]

  • 七、其他:
      (一)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中心相關單位主管或外聘
         學者、專家列席。
      (二)外聘學者、專家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