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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251038190號、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744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至120年12月31日止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七條之投資抵減,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
    設立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辦理增資,並於公司變更登記
    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且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
    下列文件,向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新投資創立公司原始股東名冊或該次增資擴充股東名冊,包括股東戶
      號、名稱、認股股數、認股金額等;其股東如屬創業投資事業者,並
      應檢附足資證明經營創業投資事業之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包括專門從事生技醫藥業務之投資計畫目的、投資項目
      、經營團隊、研究發展團隊與其職掌、項目製程或研究發展流程、建
      廠或擴廠時間表、研究發展開始作業及項目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服務
      之時間表。
    四、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
    五、申請當年度生技醫藥專職研究發展人員學歷證明書與其實際從事生技
      醫藥研究發展內容職掌及佐證資料。
    六、議決該投資計畫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
      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生技醫藥公司屬從事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業務者,以未上市
    、未上櫃公司,或自設立登記日當日起未滿十年之上市、上櫃公司為限,
    其依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前項各款文件。
    二、申請當年度生技醫藥專職製造人員學歷證明書與其實際從事生技醫藥
      製程內容職掌及佐證資料。
    生技醫藥公司執行第一項或前項投資計畫,其研發成果或技術供他人製造
    、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檢具之各類證明文件屬外文者,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機
    構公證或認證,並檢具經駐外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增資擴充之公司申請第一項或第二項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當次現金
    增資應以執行一個投資計畫為限。
    本部於核發第一項及第二項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時,應副知受理核發
    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 [修正]
  • 第六條

    經核發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醫藥公司,應於該核准函核發之次
    日起五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並於投資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
    關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位於科學園區內之公司,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科學園區管理局為之。
    二、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位於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公司,向農業部農業科技
      園區管理中心為之。
    三、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位於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公司,向經濟部產業園區
      管理局為之。
    四、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位於直轄市內之公司,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為之;
      位於直轄市以外之公司,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為之。
    五、於前四款所定二區域以上執行投資計畫者,向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最
      高處之受理機關為之;如未購置機械、設備者,向公司所在地之受理
      機關為之。
    前項核發完成證明機關於核發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
    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 [修正]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至
    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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