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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
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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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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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80年10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20202429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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