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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79年6月28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配售部業字第1088099678號函修正發布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十條

    計算功率因數調整費,包括流動電費、按契約容量計收之基本電費及超出
    契約容量之非約定基本電費;惟功率因數在80%(含)以上之超約用戶,
    不另計算非約定基本電費之功率因數調整費。

  • [修正]
  • 第四十六條

    以約定最高需量為契約容量之用戶,用電未滿一個月及月中變動之非約定
    基本電費,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新設、復電、終止契約、暫停全部用電及廢止用電等當月用電不及一
      個月時,非約定基本電費按使用日數,照核定電價每日以三十分之一
      計算。
    二、月中種別變更及過戶結算電費等,非約定基本電費按變更前後超約容
      量及使用日數,照核定電價每日以三十分之一計算。
    三、月中增設、暫停部分契約容量者,非約定基本電費依本規章第二十七
      條規定辦理;時間電價用戶訂有經常、半尖峰(或非夏月)、週六半
      尖峰、離峰等兩種以上契約容量者,如變更其中部分契約之容量時,
      未變更部分仍按全月計算;惟三段式時間電價用戶於非夏月期間,變
      動經常或半尖峰契約容量時,則合併經常與半尖峰契約容量,以半尖
      峰時間抄得超約容量依規定計收。
    除前項規定及限制用電以外,其他用電變動月份之超約用電,以當月所抄
    得超約較大值為準,按全月計收非約定基本電費。

  • [修正]
  • 第六十一條

    本規章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目所稱限制用電期間係以日為單位,分段計
    算基本電費及非約定基本電費。限制用電期間如同一日內限額有所變更時
    ,當日最高需量以該日各次抄得之最高需量較低值計算,惟當日抄得最高
    需量中,曾有超過契約容量者,則取較大值計算。
    未限制用電期間之使用日數,按三十減限制用電期間使用日數計算。
    當月非約定基本電費按未限制用電期間與限制用電期間所抄得超約用電較
    大值計收,並概不給予功率因數及基本電費之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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