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十六條之一
位於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
污染事業興辦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
條之二規定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前核准者,於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輔導期限屆滿後,得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
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及經濟部公告特
定地區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完成使用
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100460010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