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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爭議調解之受理、調解程序之
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495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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