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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5390號令修正發布第11、12條條文;並自113年6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工廠負責人應於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
    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
    工廠負責人於第一項或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
    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一、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超過前次申報數量,且超過部分
      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二、新增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範圍或種類,且該危險物品之數量達
      管制量以上。
    前三項申報內容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有應檢附書圖
    、文件漏未檢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
    成補正;如仍未依規定補正者,視為違反本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
    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

  • [修正]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
    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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