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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5580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並自113年6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六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七千二百萬元。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
      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依危險物品之種類、管制數量及相關風險,逐案議定。

  • [修正]
  •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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