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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35570004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附表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前三條之費用收取人應提報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交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商交通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各港之管理費、使用費與服務費之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法,分別列如
    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 [附表]
  • 附表一-管理費

  • 附表二-使用費

  • 附表三-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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