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89年1月5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7046034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及第八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興辦事業負責人應檢具下列表件各一式八份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申請核准:申請書如附件一。
     (一)興辦事業計畫書如附件二。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範圍著色。
     (三)經開業建築師核章之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應標示各項設施及設施間之距
        離,並註明建蔽率及容積率,比例尺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
        小於五千分之一。
     (四)變更編定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五)土地使用現況說明書,包括鄰近地上設施及其與分裝場設施間之距離。
     (六)事業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七)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八)水土保持計畫,非屬山坡地範圍,免附。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檢附農
      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說明事項,已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中專章說
      明者,得免附。
      興辦事業計畫用地如屬經濟部公告之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應依水利法第五十四
      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 [附表]
  • 附件一-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設置申請書

  • 附件二-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設置計畫書

  • [修正]
  •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興辦事業計畫,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有關書件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者應通知補正。
     (二)簽會有關單位會審或實地會勘,並作成紀錄,審查表如附件三。
     (三)申請用地附近如有建築物應召開說明會。但如已取得鄰近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設置、
        確保居民無疑慮,且符合本要點標準者可免辦。
     (四)申請面積超過二公頃以上者,申請人應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取得各該區域計畫擬
        定機關許可文件。
     (五)審核符合規定,函復申請人同意興辦事業計畫,請申請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及遵照下列事項辦理:
        1.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規定設置,並經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
         。附設檢驗場之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其檢驗場應經內政部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
         場認可及管理要點審查合格並取得認可證書後,始得對外營業。
        2.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儲槽之設置,應依相關建築法規申請取得雜項執照後始得施工
         ,並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申請竣工檢查合格後,始得使用
         ;設置之液化石油氣儲槽,其每日處理能力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上者,應另依危險
         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之規定申請審查及檢查合格,方能使勞工在該工作場
         所作業。
     (六)經核准之分裝場基本資料,請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包括:分裝場名稱、負責人、地
        址、電話、地號、面積、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等。

  • [附表]
  • 附件三-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設置審查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