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處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經濟部經研字第1070450204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各單位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及其他相關事項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
      簡稱研資系統);如於研究期間內,研究計畫項目有變更者,應於機關(單位)首長(
      主管)核定後,於研資系統即時更新。
      各單位研究計畫結案後,應將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錄於研資系統。
      各單位應定期確認前二項資料登錄情形,如登錄資料與實際辦理情形有不符者,應確實
      督導改進。
      上開作業方式,於本部行政及政策類、科學及技術類及國營事業機構辦理委託研究計畫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修正]
  • 四、本部得適時查證各單位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

  • [修正]
  • 五、本部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具顯著成效者,得予以獎勵: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 [修正]
  • 六、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獎金。
     (二)依各機關陞遷評分標準表列入個人陞任評分。
     (三)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四)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五)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

  • [修正]
  • 七、各單位得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本作業規定,自行訂定推動研究發
      展工作之有關要點,並公開登載於各單位之網頁。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