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七、本部應依產業別設評估小組,成員如下:
(一)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常務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由
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或副署長擔任當然委員,並聘請相關政府
機關、學術機構及研究機構之專家任之;專案委員依產業別為
十人至十六人,由產業專家任之或由常務委員兼任。
(二)屬文化創意事業及再生能源發電業:依個案性質逐案設評估小
組召開會議。
委員視產業需求適時調整,如因轉任民營企業服務或因其他事由無法
執行職務者,本部各機關得予以解任。 - [修正]
-
八、本部為出具評估意見,應依產業別逐案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會議委員
共六人至十一人,成員如下:
(一)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者:由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或副
署長擔任召集人,逐案由評估小組內抽取常務委員二人至四人
及專案委員四人至六人組成評估會議委員。
(二)屬文化創意產業:本部所屬機關指派一人擔任召集人,其餘委
員由相關產業主管機關代表人員或具產業專長之學者專家五人
至七人組成,學者專家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或各
產業負責市場行銷、發行、通路、經銷之資深主管中選聘之。
(三)屬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由本部能源署署長或副署長擔任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專家五人至七人組成。
前項各款之召集人如因故無法主持當日評估會議,得由其指定出席委
員一人擔任之;未指定者,則由出席委員相互推一人擔任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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