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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業管線災害支援,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部為因應災害處理,主動聯繫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提
供支援協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提出支援協助申請時,緊急應變
小組立即採取因應處理事宜。
(三)需本部派遣專業人員赴現場支援協助時,即協調聯繫相關專業
人員參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處理救災及派員參與協調
事宜。
前項程序於本部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由其辦理;尚未成立時,
由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經濟部經授園字第113550007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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