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計畫書,逾期不受理。但依
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提出申請計畫書者,不在此限。 - [修正]
-
五、優先補助對象或申請條件:
(一)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以下列工業區為優先:
1.依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或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核定編定
完成達十五年以上之工業區,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管
轄者。
2.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書圖發布實施達十五年以上之工業區。
(二)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
1.該產業園區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園區土地位
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者,面積以五公頃以上為限;如位屬山坡
地範圍內者,面積以十公頃以上為限。
2.屬配合中央政策規劃田園化生產聚落,並報行政院認定者,
得不限開發方式。
3.屬依行政院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院臺經字第一0九0一
六八八一三號函核定「配合台商回台土地需求,中南部產業
園區開發方案」或因應其他中央重大政策申請設置之產業園
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1100024667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110年3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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