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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策字第1120144621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八點至第十一點及第三點附圖、附件一、第七點附件二、第十點附件四、第十一點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工業局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推動暨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
      審查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推動及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
      使用具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資源再生綠色產品,特訂定本
      要點。

  • [修正]

  • 三、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申請案件之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圖所示,其流
      程內容包括:
      (一)確認申請書內容(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之完整性,並於七個
         工作天完成完整性確認作業。
      (二)進行資料正確性之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二位至四位相關學
         者專家擔任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技術審查委員(以下簡稱技
         審委員)參與審查,並得視申請案件之複雜性,酌予增加技審
         委員人數,至現場進行技術審查或執行產品抽測。
      (三)申請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如已取得環保標章或綠建材標章者
         ,其標章仍屬有效且該標章規格不低於本辦法所訂之同類產品
         者,得於確認資料正確性後,送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審議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審理。
      (四)審議會審議准駁。

  • [附表]
  • 附圖-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審查作業流程圖

  • 附件一-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申請書

  • [修正]

  •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應授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及標章使用權
      (標章使用規範書及標章證書樣式如附件二)。

  • [附表]
  • 附件二-標章使用規範書及標章證書樣式

  • [修正]

  • 八、為加強獲證產品之後續管理,獲證廠商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現場查核
      或產品抽驗,其現場查核由本署派員及會同一位技審委員陪同進行,
      並視獲證廠商違規情形增加查核或產品抽驗頻率,以確認獲證產品仍
      符合產品認定規格及環保法令之規定。
      獲證廠商若使用再生料作為產品物料來源,應於本署現場查核時,提
      供再生料製造廠之再利用或其他可收受廢棄物處理之有效許可文件、
      再生料進貨證明等文件供現場查核人員核對。

  • [修正]

  • 九、獲證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前,依申報格式(
      格式如附件三)彙整前一季使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之產品產量及
      銷售量資料,送本署備查。未定期申報或申報不實,應通知其限期改
      善,限期未改善者,得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 [附表]
  • 附件三-獲證產品申報文件

  • [修正]

  • 十、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產品類別或認定標準,可由公會或廠商提出增修
      訂項目評估表及增修訂項目評估報告送本署審查,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後增修訂之。其增修訂項目評估表及增修訂項目評估報告之格式如附
      件四。

  • [附表]
  • 附件四-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產品類別或認定標準增修訂評估表及增修訂項目評估報告文件

  • [修正]

  • 十一、學校、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得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本署提出資源再生
       綠色產品採購績優表揚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採購績優表揚申請須
       知(如附件五)。

  • [附表]
  • 附件五-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採購績優表揚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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