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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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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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
審查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推動及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
使用具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資源再生綠色產品,特訂定本
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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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申請案件之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圖所示,其流
程內容包括:
(一)確認申請書內容(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之完整性,並於七個
工作天完成完整性確認作業。
(二)進行資料正確性之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二位至四位相關學
者專家擔任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技術審查委員(以下簡稱技
審委員)參與審查,並得視申請案件之複雜性,酌予增加技審
委員人數,至現場進行技術審查或執行產品抽測。
(三)申請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如已取得環保標章或綠建材標章者
,其標章仍屬有效且該標章規格不低於本辦法所訂之同類產品
者,得於確認資料正確性後,送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審議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審理。
(四)審議會審議准駁。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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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應授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及標章使用權
(標章使用規範書及標章證書樣式如附件二)。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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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加強獲證產品之後續管理,獲證廠商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現場查核
或產品抽驗,其現場查核由本署派員及會同一位技審委員陪同進行,
並視獲證廠商違規情形增加查核或產品抽驗頻率,以確認獲證產品仍
符合產品認定規格及環保法令之規定。
獲證廠商若使用再生料作為產品物料來源,應於本署現場查核時,提
供再生料製造廠之再利用或其他可收受廢棄物處理之有效許可文件、
再生料進貨證明等文件供現場查核人員核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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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獲證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前,依申報格式(
格式如附件三)彙整前一季使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之產品產量及
銷售量資料,送本署備查。未定期申報或申報不實,應通知其限期改
善,限期未改善者,得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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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產品類別或認定標準,可由公會或廠商提出增修
訂項目評估表及增修訂項目評估報告送本署審查,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後增修訂之。其增修訂項目評估表及增修訂項目評估報告之格式如附
件四。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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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得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本署提出資源再生
綠色產品採購績優表揚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採購績優表揚申請須
知(如附件五)。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