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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產業發展署應函請本部相關機關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供申請適用
投資抵減、補助或獎勵之企業名單,由本部產業發展署彙整後通知各
法律主管機關於翌年一月底前函復。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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