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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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
檔案管理效能,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之規定,設置本署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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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或退休人員二人
至五人,並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署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策字第1120144621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工業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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