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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轄大園一期產業園
區廢(污)水相關管線布設共同管溝之使用、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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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應於大園一期產業園區廢(污)水共同管溝(以下簡稱本共同管
溝)建置完成後,委託大園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或本局指定之機構(以
下簡稱管理機構)辦理本共同管溝之管理維護並公告之。
管理機構應依經濟部公告之本共同管溝特定設施使用費率,向使用人
收取費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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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使用產業園區廢(污)水共同管溝之資格如下:
(一)公用事業者。
(二)產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
(三)產業園區內合法承租土地使用人。
(四)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者。
(五)各級政府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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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本共同管溝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文件:
1.公用事業者,應檢附許可證影本。
2.於產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影
本。
3.於產業園區內合法承租土地使用人,應檢附土地或建物租賃
契約證明文件影本。
4.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證明文件。
5.各級政府機關函文申請。
(二)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使用計畫書:
1.申請使用之目的及時間。
2.相關管線位置圖(含管位)剖面圖。
3.詳細描述布設物之規格並附參考圖片。
4.布設進度表。
5.相關之布設動線圖,與交通維持、工安及對其他管線影響等
問題之因應方式。
6.平時之維修作業程序書,及緊急應變措施。
7.現場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8.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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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人布設管線或執行維修計畫需挖掘區內道路者,應依經濟部所屬
產業園區服務中心辦理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使用人因故需緊急維修時,應向管理機構報備後始得進行維修,並於
開始維修之日起七日內補提維修報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園北辦字第113010045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至第四點、第九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工業局大園一期工業區共同管溝特定設施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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