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六、審查會議由本部次長擔任主席,邀請行政院財政主計金融處、行政院
經濟能源農業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新北市政府
及與新增投資計畫有關機關(單位)共同審查,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
學者一位至三位列席提供意見。
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審查會議時,由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代理之。 - [修正]
-
九、本要點審查案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產業發展署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279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