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279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審查會議由本部次長擔任主席,邀請行政院財政主計金融處、行政院
      經濟能源農業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新北市政府
      及與新增投資計畫有關機關(單位)共同審查,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
      學者一位至三位列席提供意見。
      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審查會議時,由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代理之。

  • [修正]

  • 九、本要點審查案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產業發展署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