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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27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十八、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機車行,得申請本章補助:
        (一)機車行限營業項目有機車零售或維修保養之獨資、合夥事
           業或法人且有稅籍登記者。
        (二)機車行須提供通過本部主辦機車行升級轉型輔導-機車維
           修訓練課程完訓,並取得本部、勞動部、環境部共同頒予
           之第一階段機車維修技術課程結訓證書(以下簡稱第一階
           段三部結訓證書)證號。
        (三)該第一階段三部結訓證書證號須與機車行統一編號一同綁
           定,一經綁定則無法再次申請重複使用。機車行如需變更
           綁定第一階段三部結訓證書證號時,應向本部提出變更申
           請,完成變更後始保留受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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