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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由經濟部及國防部常務次長兼任共同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置
委員十一人,其中二人分別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與國防部軍備局
局長兼任,並為執行秘書,其餘九人,就下列機關代表及人員聘任: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科技辦公室執行秘書、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經濟部
產業技術司司長。
(二)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國防部
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
(三)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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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設工業合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由經濟部產業發展
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國防部軍備局局長擔任協同召集人,並置主任一
人,由召集人指派相關人員擔任,襄助召集人辦理各項工作推動之相
關事務;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就下列機關代表及人員聘任:
(一)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副司長、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處長、國防
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處長、國防部軍備局獲得管理處處
長、陸軍司令部後勤處處長、海軍司令部後勤處處長及空軍司
令部後勤處處長。
(二)學者、專家代表六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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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與推動小組之推動工作及議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
理或委由相關專業機構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251039730號函、國防部國備獲管字第11203192681號函會銜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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